美國的FTC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商業部?) 準備推動一個法案規定"部落格作者需要說明他們是否因為寫了某項產品的使用報告而收到工廠、公司、廣告廠商或服務提供者給與報酬",如果沒有確實透露的話,會有美金$11,000元的罰款。 雖然目前還沒看出要如何找出作家與廠商有關聯但是FTC決定推動此項法案!
也就是說,如果一間公司給了你一隻手機寫報告,寫完之後你可以保留這隻手機,那你就必須把這件事情完整的在這篇報告中寫出來!
不知道台灣會不會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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